「如果只靠底薪,將來怎麼養小孩?」這是一位不願具名的百貨公司櫃姐、也是單親媽媽淑娜(化名)的哀愁。一例一休新制上路,她說,一周要休二天,老闆不願意付休息日加班費,寧願找兼職人員來填補人力空缺;因櫃姐的月薪是採底薪加獎金、或是加班費,一例一休新制實施,她反而變相減薪。

櫃姐的擔憂不是沒有道理,因為一例一休新制,蔡政府大幅調高休息日加班費,祭出全球首例「做一給四」、「逾四給八」、「逾八給12」,目的是要讓雇主付出員工加班代價。

勞動部勞動條件司副司長黃維琛指出,休息日加班工時計算亦比照累進四小時、八小時、12小時計算,不足四小時,以四小時計,逾四至八小時一律計八小時,逾八至12小時也一律以12小時計,並一律計入每月加班46小時上限。雇主對於勞工在休息日加班必須精打細算。

因此,很多企業加班不請正職員工,改請派遣或部分工時人力替代,致勞工出現「沒班可加」的窘境,高昂休息日加班費對勞工來說,形成「看得到,吃不到」。

104資訊科技人資長鍾文雄表示,休息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,是這波修法對企業衝擊最大之處,正職員工休息日加班一天,雇主要加發1.67倍的工資。若以派遣或部分工時人力加班,只要付一倍工資,兩者加班費差異不小,而且沒有四小時、八小時、12小時累進的問題與爭議。

他說,雇主若要在休息日加班,建議最長八小時,因為是自第九個小時起工資最貴,還要另給本薪,等於是加發2.67倍,「此時段加班費最貴」。

熟知勞基法的官員不諱言,未來休息日加班很可能出現一種怪現象:同樣是早餐店,A店會請隔壁B店員工來加班,B店請對面C店員工來加班,員工們互相到彼此的公司去加班,員工要「拐彎」到另一家公司才能賺到加班費,這恐怕是當時立法院立法時始料未及。

正因為休息日加班費已然失衡,脫離了市場行情,導致正職勞工沒班可加,勞工若要增加收入、要賺加班費,恐須再找第二份工作,或是到另一家公司加班。為了將來的生活,櫃姐淑娜沒有時間憂傷,趕快找第二份工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