蝶戀花賞櫻團大車禍,引發責任險理賠問題。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施瓊華說,產險「責任險」商品屬性與民眾熟知的人身保險不同,責任險是廠商或業者發生侵權行為後,誰有「請求權利」請求損害賠償的問題,並無保險公司「不賠」的問題;依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,目前責任險的損害請求賠償權,限於父母配偶子女,兄弟姊妹並未納入。
施瓊華說,這次車禍事件,產險公司承保「強制汽車險、旅行業綜合責任險、乘客責任險」三種保險,保額各兩百萬元;事件中身故的李家三口(父、母、妹妹)中,父母已獲得各六百萬元保險金賠償,至於妹妹,兩百萬元強制車險保險金也已理賠。
外界質疑,為何李家僅存的哥哥,拿不到妹妹的兩種責任險、共四百萬元理賠金。施瓊華表示,責任險與一般人身保險不同,責任保險是由「旅行社業者和遊覽車公司」投保,保障的對象是「旅行社和遊覽車公司,因為在服務過程中侵害客戶權利,而被求償的風險」;由於支付保費的是遊覽車和旅行社業者,產險公司賠付的是旅行社業者和遊覽車公司的責任。
當廠商或業者發生「侵權行為」,誰有損害賠償「請求權利」?施瓊華說,民法規定只有「父、母、配偶及子女」可請求賠償,但「兄弟姊妹」沒有納入;因為父母及子女間有生活撫養的義務,而配偶則是共同生活,但兄弟姊妹不一定一同生活。因此李家哥哥無法申請理賠。
施瓊華說,責任險的理賠,與一般民眾自行購買的人身保險(壽險或意外險)不同,本案中是「侵權行為」得否請求賠償的問題,並沒有一般保險金變成「遺產繼承」的問題,保險公司也沒有不賠。